标准指导
(COP 31)土著居民与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A.定义与适用范围
“土著居民”没有普遍接受的定义。本文中“土著居民”通指拥有不同程度以下特质的独特社会和文化群体:
- 自认为一个独特土著文化群体的成员,并受到其他人承认;
- 集体依附于项目区域内的地理性独特定居地或传统领地,并依附于这些定居地和领地上的自然资源;
- 文化、经济、社会或政治习俗区别于主导社会或文化;
- 拥有独特语言或方言,通常与官方语言或他们居住的国家或地区的语言不同。
同样,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也没有普遍接受的定义。对于《责任珠宝业委员会实践准则》,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基于相互参与过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应通过会员和受影响土著居民之间开展真诚谈判获得。作为一个过程,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要求在规划期、运营阶段并直至矿山修复和关闭期间存在基于信任的持续尊重关系。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超越磋商,要求获得受影响土著居民的明确同意。但是,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不一定要求一致同意,社区中个人或团体明确表示不同意时,仍可获得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国际矿业与金属理事会有关土著居民和采矿的立场声明》指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由过程和结果组成。通过这个过程,土著居民:(1)能够在未受强迫、恐吓或操纵的情况下自由做出决定;(2)在做出关键决定、产生影响之前,获得足够的时间参与项目决策;以及(3)充分了解项目及其潜在的影响和收益。结果是土著居民能够同意或拒绝同意项目,努力保持决策过程与传统决策过程一致,同时尊重国际上认可的人权,开展真诚的谈判。
来源:
- 《国际金融公司(IFC)绩效标准 7:土著居民》(2012) http://www.ifc.org/performancestandards
- 《国际矿业与金属理事会有关土著居民和采矿的立场声明》(2013) http://www.icmm.com/publications/icmm-position-statement-on-indigenous-peoples-and-mining 《实践准则》中的“土著居民与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章节适用于采矿业中的会员。
有关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的第 31.3 项规定适用于拥有新建采矿设施或现有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会员,设施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 对受传统所有权管辖或按惯例使用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影响;
- 土著居民搬离受传统所有权管辖或按惯例使用的土地和自然资源;
- 对土著居民身份,和/或土著居民生活的文化、仪式或精神方面必不可少的关键文化遗产的重大影响;或者
- 将包括土著居民的知识、创新或实践在内的文化遗产用于商业目的。
尽管有关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第 31.3 项规定从项目开发的早期开始,适用于上述情况,但是不期望此前也符合该规定。自加入责任珠宝业委员会以来,或者通过自上次验证审核以来发生的变化,两者中取离当前最近的时间,采矿设施面临上述情况的,需要符合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要求。对于影响土著居民的所有其他采矿设施,第 31.2 项规定要求会员寻求获得广泛支持,并正式纪录这种支持,包括通过影响和收益协议纪录。
也可参见本《指导》中针对社区参与、迁移、影响评价和矿山修复与关闭的章节。
B.议题背景
并非总是能够直截了当地确定哪些人群是土著居民。土著居民在不同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称法,比如“土著少数民族”、“土著人”、“山地部落”、“少数民族”、“原住民”或“部落族群”等。确定特定群体是否是土著居民需要做出知情的判断,考虑上文A部分中描述的特征。
在采矿业中,土著居民一般(但不是普遍)被理解为社区,其成员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原住民的后裔,拥有独特的社会或文化身份,在当前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下,可能是弱势群体。
很多土著居民的文化和身份与他们生活的土地和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紧密联系。在很多情况下,土著居民的文化、身份、传统知识和口述历史与这些土地和自然资源相联系。项目对土地、森林、水、野生生物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影响可能影响其惯例、生计、经济发展,及其维护、开发身份和文化的能力。在世界很多地方,土著居民在历史上饱受歧视和排斥,处于整个社会的边缘。很多土著居民依然经常遭受歧视、严重贫困,以及其他形式的政治和社会不利处境。
采矿项目中土著居民的利益可以包括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利益:
- 土地正式所有权或经认可的土地或资源合法利益的所有人;
- 对土地或资源提出所有权要求的各方;
- 土地或资源按照惯例的所有人,但按照惯例的所有权没有得到法律的正式承认;
- 土地的占有人或用户,作为按照惯例的所有人或按照惯例的土地在其他地方的人;
- 具有文化意义的实物或资源;
- 由于联想、传统或信念的缘故导致拥有特殊意义的风景;
- 东道主社区成员,其社会、经济和物理环境受到采矿和相关活动的影响(包括,例如依赖河流的社区)。
国家法律和国际法都日益关注土著居民的权利。根据国际法,联合国的主要人权公约和宣言为世界上的土著居民提供核心权利框架。此外,一些国家已经通过法律,或者批准保护土著居民的其他国际或地区性公约,比如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这些法律文件确立了国家的责任,但人们日益期望私营部门的公司在处理事务时能够维护这些权利,不干预这些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国家义务。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不是所有政府都承认土著居民的独特身份、合法利益或在相关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土著居民权利。在这种背景下,公司和受影响社区之间达成协议成为对话土著居民的发展愿望、谈判发展收益、缓解影响的重要手段。对于开发项目的支持进行正式备案,其形式可以是书面协议或其他类型的记录,得到社区指定领导、发言人或代表的承认。知情磋商和参与的过程,认可具有广泛基础的或集体决策过程,应支持与土著居民的关系发展、达成协议、项目开展和定期审核进度。
用于与土著居民一起进行项目相关决策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涉及过程和结果。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融入到了《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第169号公约)之中。这两份文件涉及土著居民和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2012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将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引入私营部门绩效标准。修订后的《国际金融公司(IFC)绩效标准7》要求国际金融公司的客户在特定情况下获得土著社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包括产生不利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经过这一修订,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也将纳入70余家接受“赤道原则(EP)”银行的政策。国际金融公司的这一行动是最新的迹象,表明多边发展机构、非政府组织和责任投资者日益相信,土著居民有权参与影响其土地和资源的决策。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是指公司和代表土著居民的合适机构之间进行的相互接受并备案的、在文化上适当的谈判过程,以及作为谈判结果,双方达成协议的证据。已经对选择方案进行了探讨,且不利影响不可避免的,《国际金融公司(IFC)绩效标准7》要求开发商按照影响的性质和规模以及受影响土著居民社区的脆弱性,以文化上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恢复和/或补偿这些影响。
《国际矿业与金属理事会良好实践指南》
这份文件旨在协助矿业公司了解并尊重在土著社区邻近地区开发项目的相关复杂文化、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尽管不存在“一劳永逸”的方式,但是《指南》描绘了公司和社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作出调整的实践。《指南》包括一系列案例分析,内容涉及参与、达成协议、管理影响、分享收益、处理申诉和从每个实例中吸取教训等领域的良好和糟糕实践。
来源:《国际矿业与金属理事会良好实践指 南:土著居民和采矿》(2012)。
《国际矿业与金属理事会立场声明》
2013 年,国际矿业与金属理事会发布有关土著居民和采矿的立场声明,承诺在位于传统上属于土著居民所有或由土著居民惯常使用的土地上开发新项目(以及对现有项目做出调整),且这些项目可能对土著居民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努力获得土著居民的许可。该立场声明描绘了国际矿业与金属理事会将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视为基于真诚谈判的,通过这个过程,土著居民可以同意项目或拒绝同意项目。这些过程应努力与土著居民的传统决策过程保持一致,同时尊重国际上承认的人权。
来源:《国际矿业与金属理事会有关土著居 民和采矿的立场声明》
在不同的管辖范围内,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具体定义有所不同,而且在继续演变,但寻求的同意却是:
- 在不受胁迫或操纵的情况下获得;
- 在影响土著居民土地、领地和资源的活动开始前得到确保;
- 受有意义的参与和磋商影响,基于以可理解、可获取的形式充分披露建议项目的相关方面;以及
- 由通过其自由选择的代表和惯例或其他制度参与的土著居民实现。
私营部门必须在基于状态的传统决策过程背景下实施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国内存在可供公司遵守的法律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过程与基于状态的发展同意过程之间的互动最为明确。菲律宾和澳大利亚的一些地区存在这样的法律和监督该过程的法定机构。这样的法律不存在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过程本身的条款必须首先在公司和受影响的土著居民之间谈判达成。
成功的矿业项目需要从勘探到关闭都得到运营所在地社区,包括土著居民的广泛支持。项目如果没有得到受影响土著居民的支持,不以知情磋商和参与为基础,就会因潜在冲突的出现而面临重大社会、财务和声誉风险。矿业公司和土著居民应在实现更广泛社区参与的背景下进行互动,但是同时,特别关注土著居民的特定历史、能力、优先事务和利益。人们已经承认,土著居民在可持续发展中起关键作用;矿产开发项目能够有助于推动土著社区的经济发展;土著社区能够转而在自然资源开发中起关键作用。
C.关键国际文件
国际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UNDRIP)经过 22 年的发展和谈判,于 2007 年 9 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宣言》规定土著居民的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以及土著居民文化、身份、语言、就业、健康、教育和其他议题的权利。《宣言》无需各国批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国大会通过《宣言》,反映了联合国的集体观点,所有成员国必须真诚地考虑这些观点。
国际劳工组织(ILO)第169号《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于1989年通过,截止2013年已经得到22个国家的批准。与土著居民就其优先事务进行真正、有效的磋商对于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至关重要。然而,《公约》未给予土著居民否决对其产生影响项目的权利。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其他公约一样,第169号公约针对的是政府,仅对批准《公约》的国家具有约束力。很多国家都认为《公约》存在问题,因为《公约》与这些国家要求所有少数民族法律面前平等的宪法规定相冲突。非洲国家由于人口多元化,存在多个民族,情况尤其如此。按照《公约》规定,私营公司没有直接的义务,但《公约》隐含了对私营公司活动和运营的明确要求。此外,实施《公约》或类似框架的国家法律规定了公司的法律义务。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第 169 号公约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件,在国际层面认可、保护土著居民权利。这两份文件的精神内核是一致的,很多关键条款相互加强。《宣言》的条款涉及《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而且针对《公约》未包含的一系列其他主题。
《国际金融公司(IFC)绩效标准 7:土著居民》(2012)更新于 2012 年,为私营部门提供详细标准和相关指导。该标准的目标包括:
- 确保开发过程充分尊重土著居民的人权、尊严、愿望、文化和基于自然资源的生活方式。
- 预测并避免项目对土著居民社区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果无法避免,应将这种影响降低至最低,并/或进行补偿。
- 促进以文化上适当的方式为土著居民提供可持续的发展效益和机会。
- 在知情磋商和参与(ICP)的基础上,与在项目周期中受到项目影响的土著居民建立和保持一种维持的关系。
- 在出现本绩效标准中所述的情况时,确保获得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FPIC)。
- 尊重和保留土著居民的文化、知识和惯例。
国家
国家法律是实施国际劳工组织第 169 号公约 或类似基于国家框架等国际文件的工具。针对土著居民的法律框架在各国存在显著差异,取决于殖民地化、移民和/或冲突的历史,并在继续演变。有些国家可能未将本土性或种族特点视为用于区分相关权益的可接受类别。会员必须了解并遵守所有运营所在管辖范围内的适用法律。
D.建议实施方式
建议实施方式为实施《实践准则》的强制性要求提供一般性指导。所提供的指导并非标准,应视为获取 信息和支持的起点。
COP 31 土著居民与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应与《实践准则》有关人权、社区参与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迁移的规定一起实施。社区参与涵盖实施社区发展、社区参与和运营层面申诉机制的方式。应尽可能通过土著社区内的传统管理机构开展社区参与,并尊重传统决策架构和过程。《实践准则》有关影响
评价和矿山修复与关闭的规定也与此相关。对可能影响土著居民的项目开展的社会影响评价,或其他社会基线分析和关闭计划必须考量土著居民的利益和观点,并基于与土著居民的磋商。
- COP 31.1:尊重土著居民的权利:采矿行业的会员应尊重适用的省、国家与国际法律中规定和定义 的土著居民权利及其社会、文化、环境与经济利益,包括他们与土地、水的联系。
需要考虑的要点:
o 管理责任:处理与土著居民的关系应由一名高层管理人员负责,通常是负责社区参与和发展项目的人员。应仔细考虑发展、维护与土著居民持续关系团队的组成人员。受影响土著社区需要知道处理与矿山活动相关的所有事务的联系人,必须能利用 COP 30.3 中要求的权利兼容申诉机制。
o 专业技能: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或专家协助制定政策、培训、策略、计划和行动,确保利用合理的语言、人类学、文化和社交技能。
o 书面政策与程序:政策与程序应包括企业对待受影响土著居民的方式,并针对:
-尊重土著居民的权利、利益、愿望、文化和基于自然资源的生活;
-明确识别并充分理解土著居民对项目以及项目潜在影响的利益和看法;
-设计项目、采用参与式方法,从而避免对土著居民产生不利影响,并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或补偿残余影响;
-在整个项目周期中,以公平、及时、文化上适当的方式与土著居民合作、开展磋商,以寻求对采矿活动的广泛支持;
-谈判达成提供采矿项目收益,减缓采矿项目影响的伙伴关系和/或计划;
-在适用情况下获得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保护土著居民宗教文化财产或遗址的各种安排;
-积极行动和伙伴关系在让土著居民参与矿山劳动或相关业务中的作用;
-通过教育、培训、卫生保健和工商企业支持等,寻求建设与土著居民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以支持自我赋权的地区和社区发展;
-性别考虑及其与上述因素的关系;
-土著居民的需求和现实可能各不相同,酌情考虑各种不同的方式;
-酌情鼓励政府或其他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参与减轻和解决采矿运营活动附近土著居民面临的问题或议题;
-监测参与方式、协议的进度,与关键利益相关方一起评价影响。
o 培训:确保与土著居民相关的所有人员都接受相关培训,以确保充分了解关键原则、本地议题和合适的行为。为了向土著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可能需要提供培训和教育的机会,让土著工人能胜任工作,否则土著工人可能不符合通常的就业标准。土著居民还担任矿山工人的,应考虑需要向所有人员提供文化意识培训。其目标应该是形成跨文化理解:让公司人员理解土著居民的文化、价值和愿望,让土著居民理解公司的原则、目标、运营和实践。
- COP 31.2:广泛的支持:采矿行业的会员应寻求获取受影响土著居民的广泛支持,将这种支持正式 备案,包括提供收益、减缓影响的伙伴关系和/或项目。注意:本规定适用于土著居民受影响的所有情况,而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规定则适用于提到的特定情况。对于影响土著居民的采矿设施,本规定的实施根据具体情况会有所不同。
以下一般性指导可能与运营情况相关,也可能不相关:
o 评估:应评估企业对土著居民的潜在影响。企业应该利用合格社会科学家和其他专业人士的服务,开展以下活动:
-民族志研究和档案 研究;
-让包括妇女在内的受影响土著居民社区参与的方式;
-评估传统制度;
-分析可能受采矿活动影响地区内的土著土地使用;以及
-研究适用的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包括惯例法和反映东道国履行国际法义务的法律。
o 参与:根据《实践准则》社区参与(参见该章节的《标准指导》)规定的要求,实施受影响土著居民参与的过程。参与过程应以包容、平等、文化上适当、权利兼容的方式进行。实施新项目的,公司应与潜在受影响的土著居民和相关政府当局就合适的参与过程达成一致。考虑如何才能以最佳方式开展以下活动:
-建设公司的制度能力,以妥善处理受影响土著居民的需求;
-让土著居民代表机构和组织(例如:长老理事会或村民理事会)和受影响土著居民社区的成员参与;
-为土著居民的决策过程提供足够的时间;
-确保参与过程与土著居民的决策过程保持一致,符合潜在影响的性质和规模;
-提供各种机制,消除参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见分歧;以及
-有必要的,提供支持,建设社区开展真诚谈判的能力。
o 广泛支持:通过上述参与过程,获得受影响土著居民对采矿运营的广泛支持,例如:在项目生命周期中,通过提供收益和减缓影响的合作伙伴关系和/或项目。这些活动应基于对受影响土著居民利益和发展愿望的理解,并建立相互信任。
- COP 31.3: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对于新建的采矿设施或现有设施发生的重大变化,如 果与以下识别的任何一种情况相关:
- 对受传统所有权管辖或按惯例使用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影响;
- 土著居民搬离受传统所有权管辖或按惯例使用的土地和自然资源;
- 对土著居民身份,和/或土著居民生活的文化、仪式或精神方面必不可少的关键文化遗产的重大影响;或者
- 将包括土著居民的知识、创新或实践在内的文化遗产用于商业目的;采矿行业的会员应按照《国际金融公司(IFC)绩效标准 7》中的描述:
- 在计划和批准阶段,尽力获得受影响土著居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努力使该过程与土著居民的传统决策过程保持一致,同时尊重国际上认可的人权,开展真诚的谈判;以及
- 记录会员、受影响土著居民和相关政府当局共同接受的过程,以及作为谈判结果,各方达成协议的证据。
需要考虑的要点:
o 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基于社区参与规定(参见本《指导》中针对该规定的章节)要求的社区参与过程。支持社区根据传统决策过程进行决策、允许足够的时间、提供完整信息等原则是这种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建立同意的框架,该框架代表受影响社区给出广泛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过程,而不是由不了解更广范围社区的个人给出同意的过程。
o 根据第31.3条规定,设想发生土著居民搬迁或迁移的,需要获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参见本《指导》中针对该规定的章节)。
o 《国际金融公司(IFC)绩效标准7(土著居民)指导》可以提供额外信息,支持以下实施COP 31.3的建议方式。适用法律未定义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过程的,会员和受影响土著居民社区通过真诚谈判,确定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过程的条款。应记录以下内容:
-客户和受影响土著居民社区双方都接受的过程;以及
检查:
- 您是否了解按照适用法律受影响土著居民享有的合法权利、社会、文化、环境和经济利益?
- 您是否拥有政策与程序,确保您尊重土著居民的权利?
- 您是否已经评估企业对土著居民的潜在影响?
- 您是否拥有参与过程,寻求获得受影响土著居民的广泛支持?
- 是否记录这种支持?
- 是否存在为土著居民提供收益、减缓影响的项目?
- 您是否了解您应该寻求获得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条件和应该遵守的过程?
- 是否合理地记录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过程和谈判结果(如果谈判已经完成)?
问答:土著居民与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 如果受矿山影响的社区不是土著居民,COP 31 是否适用?
COP 31 不适用于所有社区。《实践准则》中的要求只针对土著居民。然而,可能会征求合格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定某个特定群体是否属于土著居民。《国际矿业与金属理事会(ICMM)有关土著居民的立场声明》(2013)指出,在有些国家,“土著”一词很有争议,可能会使用一些大体上等同的本地措词(比如部落居民、原始居民、当地居民、原住民)。在其他情况下,国家可能不承认土著性,或者这个词具有负面的联想意义,劝阻人们不承认土著身份。按照《国际矿业与金属理事会(ICMM)立场声明》,对于如《责任珠宝业委员会指导》A 部分中描述,具有普遍接受土著居民特征的群体,责任珠宝业委员会会员应遵守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则。
- 有些矿山已经获得同意,可以开发,或者已经运营了一段时间,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规定是否适用?
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规定适用于新建采矿设施或现有设施发生的重大变化,不具追溯力。但是,所有会员必须根据 COP 30 和 COP 40,在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与受影响的土著社区开展持续合作,并根据 COP 31.1 和 COP 31.2,尊重土著社区的权利,获得其广泛支持。现有设施发生重大重大变化的,需要符合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规定。
- 达成协议,比如影响-收益协议,是否是一个合理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过程?
是的,通过知情磋商和土著居民的参与,真诚达成协议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 7 指导》,可以视为一个合理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过程。应参阅《国际金融公司指导》,了解有关主要原则和如何考虑不同社会背景和情况的更多详细信息。
- 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是否是否决权?
土著居民的代表和组织以及很多提倡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将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视为一种权利,可以否决可能影响自身的决定。很多政府和公司却并不这么认为。森林管理委员会(FSC)指出,一般而言,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是对建议的活动说“可以”或“不可以”的权利,但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否决权”不同。
森林管理委员会指导方针引述《联合国土著居民权利特别报告员》(联合国文件 A/HRC/12/34,2009,par. 46),《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UNDRIP)中阐述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应视为“取得同意,作为与土著居民开展磋商的目标”(加入强调)。有关这一点的更多信息和在林业部门实施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一般性信息,参见森林管理委员会实施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的指导方针。
-作为谈判结果,各方达成协议的证据。
o 作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过程的一部分,会员应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 7》开展以下工作:
-记录为避免和最大限度地降低影响而开展的工作;
-识别、评估、记录资源使用,确保受影响土著社区知晓其土地权利;
-提供补偿,最好是用基于土地的补偿或实物补偿代替现金补偿;以及
-确保持续获得自然资源,确保公正、公平地分享使用对受影响土著社区的身份和生计极为重要的资源带来的收益。
o 注意: 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不一定要求一致同意,即使社区中的个人或团体明确不同意,仍可实现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在国际金融公司看来,未经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过程,不可能取得结果,但合理的过程也不一定能取得同意的结果。
o 注意:政府有时负责管理土著居民的利益,限制公司的参与。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珠宝业委员会成员应与责任当局协作,以取得符合本规定中原则的结果。在有些情况下,尽管各方都尽了最大努力,但依然无法达成一致。在平衡土著居民和其他居民的权利时,政府可以决定,项目应该继续,并确定适用的条件。
E.进一步信息
以下网站提供有关土著居民与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进一步信息:
- 英属哥伦比亚省矿业勘探协会:《矿业勘探、采矿和土著社区参与:指南》(加拿大)(2005)http://commdev.org/userfiles//files/843_file_6E830BA41323EB5F.pdf
- 商务社会责任国际协会:《开展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工作》(2012)http://www.bsr.org/reports/BSR_Engaging_With_FPIC.pdf
- 加拿大美洲基金会:《可持续社区:采矿与土著治理》(美洲)(2008)www.focal.ca/pdf/indigenous_FOCAL_sustainable%20communities%20mining%20indigenous%20governance_March%202008.pdf
- Foley Hoag:实施企业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政策(2010)http://www.foleyhoag.com/NewsCenter/Publications/eBooks/Implementing_Informed_Consent_Policy.aspx
- 森林管理委员会:森林管理委员会实施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的指导方针,版本 1(2012)https://ic.fsc.org/newsroom.9.254.htm
-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中著和部落人民的第 169 号公约》(1989)www.ilo.org/ilolex/english/convdisp1.htm
- 国际矿业与金属理事会(ICMM):良好实践指南——土著居民与采矿(2012)http://www.icmm.com/library/indigenouspeoplesguide
- 《国际金融公司(IFC)绩效标准 7:土著居民》(2012)http://www1.ifc.org/wps/wcm/connect/1ee7038049a79139b845faa8c6a8312a/PS7_English_2012.pdf?MOD=AJPERES
- 《国际金融公司(IFC)指导说明 7:土著居民》(2012)http://www1.ifc.org/wps/wcm/connect/50eed180498009f9a89bfa336b93d75f/Updated_GN7-2012.pdf?MOD=AJPERES
- 土著居民链接(PIPLinks)、企业责任普世协会(ECCR)和密德萨斯大学法学院:实现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土著居民与采掘业(2013)
- 《采矿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主要实践(澳大利亚):与土著社区合作》(2007)www.ret.gov.au/resources/Documents/LPSDP/LPSDP-IndigenousCommunitiesHandbook.pdf
- 澳洲施乐会: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2010)http://resources.oxfam.org.au/pages/view.php?ref=528
- Sustainanalytics:《经营许可证——采矿行业中的土著关系和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2011)http://www.sustainalytics.com/sites/default/files/indigenouspeople_fpic_final.pdf
-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2007)www.un.org/esa/socdev/unpfii/documents/DRIPS_en.pdf
- 联合国土著居民权利专家机制,第 2 号建议:《土著居民和参与决策的权利》(2011)http://www.ohchr.org/Documents/Issues/IPeoples/EMRIP/Advice2_Oct2011.pdf
- 世界资源研究所:《无冲突商业:社区同意的商业案例》(2007)http://pdf.wri.org/development_without_conflict_fpi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