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商业行为守则
于 2001 年 6 月 8 日修改
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是一个由世界上不同国家/地区玩具业协会组成的联合商会,以各属会会员公司代表 的身分,力倡玩具厂的经营务须达到合法、安全、合卫生的社会要求。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主张玩具厂要 坚持三大原则:一是[三不用]—不用未适龄童工、不用强迫劳工、不用囚工*;二是[四不拘]—不拘性别、 不拘种族、不拘宗教、不拘社团归属;三是工厂奉守环保法规。非会员公司为会员公司承制产品,有关的 供货合约亦须订明供货公司必须坚守这三大原则。
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的职责是以会员公司为对象,进行传知、教育、调查、务求各会员公司均遵守国际玩 具工业理事会的《商业行为守则》。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作为一个商会,亦会以行动鼓励当地政府和国家 政府实施关于工资、工时和工厂安全卫生的法规。
会员公司在取得承包合同之前,应当具备指定的营运条件,如下:
一、 劳工
a)第星期工作时数、工资、加班费等均符合法定的标准,或(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法规)工作条件合乎人 道、安全和有助生产的要求;
b)没有雇用未达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人士在任何玩具生产阶段上工作;虽然在所有情况下均以14 岁为法 定最低就业年龄,但会员公司须遵守国际劳工组 C138《最低年龄公约(1973)》和 C182《雇用童工的 最差方式公约(1999)》的规条。
c)没有雇用强迫劳工和囚工*;工人可以依时下班离开工作岗位;派驻保安员,只为执行正常保安工作。
d)所有工人有权享受关于病假和分娩假的法定权利。
e)所有工人均有权自由行使当地法律赋予他们的员工代表权。
二、工作场地
a)玩具厂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符合甚至胜于当地法律规定的卫生保障和风险保障;
b) 工厂有适当的照明和通风,过道和出口随时保持畅通;
C)医疗协助以应付紧急事故,而所指派的急救人员均曾接受有关程序培训;
d) 有足够而且标示明确的紧急出口,而全体员工亦曾接受紧急疏散训练;
e) 有作防护之用的安全设备供员工使用,而员工在使用此类设备方面,亦曾接受训练;
f) 机器上的防护装置符合甚至胜于当地有关的法规要求;
g) 卫生间设施足够,符合当地环境卫生法规要求,而且维修保养完善;
h) 设有员工用餐和其他工间小息所需的设施,并制订了适当的规定;
i) 就为员工提供住宿福利的工厂而言,宿舍房间和卫生设施保证符合基本需要,通风良好,达到消防安全和当地其他法规的要求。
j) 不施行精神上或肉休上的纪律处分。
三、遵行情况
a) 本《守则》的目的是建立行为操守标准, 教育和鼓励业界致力于从事负责任的工业生产,而不是要对业界施加惩处;
b)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会员公司会评鉴本身和承包商的各种设施,以判定是否有逾越《守则》的情 况。会员公司会查阅所有账册、记录、对设施进行实地查视,并会要求承包商对其分包商采取同 样的做法;
c)每一家制造公司或其承包商均须就本身遵行本《守则》的情况编制年报;年报须经公司有关主管 人员签署;
d)承制玩具的合同必须订明:凡在遵守本《守则》或按时履行纠正措施计划方面有重大疏漏,便属 违约,有关合同可以因此取消;
e)因为所制玩具种类繁杂、所用生产方法甚多、工厂规模大小不一、用工众寡不同, 故在本《守则》 上另加三个附录,就核定遵行情况提供指引。裁决附件条文适用与否,务须依据理性原则;
f)本《守则》须以当地文字写成,公开张贴,或可供所有员工索阅。
* 许多国家认识到对囚犯进行劳改是罪犯自新的一个重要过程,但是部分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囚工所生产 的货品,本条文禁止向这些国家输出这类产品。
注:本《守则》须同《附录一:审核遵行情况的方法》、《附录二:审核清单》和《附录三:纠正措施计划 》 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