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指南文件
注:本文件须同《规范》、《附录一:审核遵守情况的方法》、《附录二:审核清单》、 《附录三:纠正措施计划》配合使用, 审核人员应参照所在国家的法律,视具体 情况运用当地政府的有关法规、方法、解释和补充说明。
1.0 总则
1.a 本条收集了被审核工厂的基本资料,包括联络信息资料以及可以从《北美 工业分类系统手册》(NAICS)取得的“北美工业分类系统”编码。该系统是政府 和工业产业采用的分类体系,涵盖了整个经济活动领域,对各产业进行分类。《北 美工业分类系统手册》的 1997 年版为最新版本。, 销售地址为:The National Technical Information Services, 5285 Port Royal Road, Springfield, VA 22161 USA. 订货编码为:PB87-100012。如没有适用于被审核工厂主要产品的分 类编码,审核人员可参考《附录二:审核清单》条款 1e。
1.b 本条款要求被审核工厂提供组织结构图。
1.c 本条款要求被审核工厂提供一年内最高和最低的员工人数。
1.d 本条款要求被审核工厂提供日常所用语言资料,以便安排合适的审核人 员。
1.e 本条款用以确定被审核工厂的生产工序类型。
1.f 本条款要求被审核工厂提供楼层平面示意图。
2.0 工作时数
2.1 被审核工厂应查询所在国家/地区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法规,并建立有关 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书面政策和/或程序文件。记录该政策或程序文件的发布 日期。比较工厂政策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法定的工作时间, 以判断其合法性,记 录两者以供参考。应核对法规的生效期与工厂政策的发布日期, 以判定工厂现行 政策的适用性。
2.2 法定工作时间及工厂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当张贴和/或供全体员工查阅。
2.3 非管理层员工的工作时间应通过出勤卡或其他员工与管理层相互核实的 纪录文件加以记录。
2.4 加班应出于自愿。例如, 可在办理聘用手续時,由员工确认、同意工厂关 于加班的预期要求。应该有书面的加班程序。
2.5 确定每日、每周的最长工作时数。每日、每周工作时间应不超出法律及工 厂的规定。如果当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则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66 小时。
2.6 确定每月最长的工作时数。每月加班工作时间不应超出法律及工厂的文件 规定。如没有法定标准规定每月最长的工作时间,此条款不适用。
2.7 员工每七日应有一天休息。若地方法律允许, 本条不禁止员工在休息日自 愿加班。
2.8 员工生病,应准许其请假。员工因病缺勤时, 合理的做法是出示医生的证 明作为病假的依据。
2.9 员工在每个班次內都应有一次用餐时间,时间在 30 分钟较为充足。若少 于 30 分钟,工厂应有进一步的说明。員工应当有喝水以及去卫生间的私人休息
时间。
3.0 工资与补贴
3.1 被审核工厂应查阅国家/地区关于最低工资与补贴的法律法规。工厂的最
低工资应不低于当地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记录所在国家/地区的最低工资。工 厂应有关于工资与补贴的书面政策和/或程序文件。记录文件发布日期。将工厂 政策所允许的工资和补贴与当地的法定标准加以比较,以判断工厂规定是否合 法,並记录两者以供参考。应比较工厂规定和法规的发布日期, 确认工厂现行政 策的适用性。
3.2 用中文编写关于工资与补贴的工厂政策和/或程序,并应予张贴和/或供全体 员工查阅。
3.3 工厂支付的正常班与加班的工资和补贴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将法规和工 厂政策文件的发布日期与工资和补贴的发放纪录比较,以确定所记录的发放工作 符合现行要求。如果用计件方式支付工资, 则员工的工资至少应达到法定最低工 资标准。记录现时的最低工资, 核定加班是否是正常工作周的一部分或核定哪几 天加班。记录有关细节。
3.4 应执行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项目,代扣代缴款项应准确并如数向有关单位 缴纳。代扣代缴的项目包括:税金、退休金、社会保险金、养老金等。
3.5 员工受聘前应被告知工资中代扣代缴款项和其他应扣款项。可通过查阅员 工合同,核查员工收阅和/或了解工厂相关政策文件的情况来判定厂方是否做到 此点。工厂的政策应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最低标准。
3.6 从工资中扣减伙食与住宿费应合理合法。如没有法律规定, 扣减的伙食与 住宿费超过最低工资的 50%(不包括加班工资及奖金)时,应加以调查。
3.7 工厂向员工提供的诸如劳保用品、制服、工作证等, 不得收取押金。如果 因员工自己丢失此类物品需要补发时,可收取费用,但不得超过成本价。
3.8 工厂应向员工提供法定的福利,包括医疗保险、奖金、假期等。详细记录 调查的結果。
3.9 工厂应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清单应列明工资总额、正常班时数、加班时 数、法定代扣代缴款项及其它扣款。如为计件工资, 建议将法定最低工资与计件 工资标准细则一并列出。
3.10 应定期支付员工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不应超过 30 日。
3.11 工资支付方式应为现金、当地银行支票或直接拨款到员工的个人账户上。
4.0 未达法定年龄的员工
4.1 作为参考,应确定所在国家/地区是否有义务教育年龄的规定,并记录有 关规定。
4.2 被审核工厂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法律规定。法定最 低就业年龄应符合《国际劳工组织 C138 号:最低工作年龄公约》的规定。核查 是否有正处于接受义务教育年龄或低于最低就业年龄的人被工厂聘用。对法定最 低年龄定为 14 岁的地区,则《国际劳工组织 C138 号公约》中关于发展中国家例 外的条件在当地适用。工厂应有政策明文规定招工最低年龄。应比较工厂规定的 容许工作年龄和法律容许的工作年龄,以判断工厂规定是否合法。记录两者以供 参考。应比较法规的发布日期与工厂规定的发布日期,以判定现行政策的适用性。
4.3 若没有法定最低就业年龄,ICTI《规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 C138 号公 约》的规定,将 14 岁定为最低就业年龄。
4.4 确定工厂是否就有关工作年龄的相关法律和/或政策与全体员工沟通,并 使其大致了解了上述法律和政策。可采纳的方式包括: 口头介绍(签定劳动合同 之前或签定劳动合同时)及在公告栏上或在图书馆中公布。
4.5 选择至少三名相貌最年轻的员工。查验其身份证件, 核实其年龄,并予以 记录。
4.6 未成年工是指年龄高于最低就业年龄、低于成年年龄的员工, 其中典型的 是年龄低于 18 岁者。若法律对某年龄段内员工的工作有限制规定时则应当遵守, 例如:不得使其操作重型机械,不得使其夜间工作、不准加班等。
4.7 工厂应将员工的年龄建立档案。检查员工档案及相关文件。应比较档案记 录与员工的身
份证件。记录档案中用于核实员工年龄的资料。
5.0
5a. 强迫劳动工
5.1 工厂应查阅所在国家/地区关于强迫劳动的法律法规。记录法规的发布日 期。工厂应有成文政策支持 ICTI《规范》不使用强迫劳动的立场。记录该规定的发布期。
5.2 员工应为自愿受聘。确认工厂没有使用强迫劳动工。核查员工的行动自由 是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以及员工在其工作班次结束后是否可自由离开工厂。确 认员工是否按规定时间吃饭及/或休息,员工是否能在非工作时间和禁止出入时 间进出宿舍。检查工厂设立保安是否仅出于正常安全理由。核查员工是否需要向 工厂交付身份证件或不合理的押金,且员工是否可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工厂后离职。 检查工厂有无持有员工的任何身份证件,员工交纳身份证件是否出于自愿,且当 其要求归还时工厂会予以归还。随机抽取至少三名员工, 核查其身份证件和档案 以确认其是否自愿入厂。记录各项信息。
5.3 工厂不能使用抵债工。核查员工有无因家庭债务而被迫签定不合理合同, 或因受财务牵连及为还债而被迫从事违背意愿的工作。
5.4 辞工通知期限应遵循法律规定,如无相关法规,则应以支付工资的时间间 隔为准。若工资支付间隔时间为 30 日,则合理的辞工通知期限为离职日前至少30 天。
5.5 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或恐吓员工。通常保安人员的职责应是阻 止未经批准人员、车辆的出入以及防止偷窃事件, 而不是为限制员工行动或强迫 员工工作。
5b.囚工
5.6 工厂应有关于使用囚工、以及将生产工序分包给使用囚工的工厂或监狱的 政策及/或程序文件。比较法规与工厂政策的发布日期, 确定现行政策的适用性, 记录其发布日期。比较分包政策以及工厂本身政策中有关使用囚工的规定。记录 具体细节。
5.7 工厂与分承包商均不应使用囚工。检查工厂是否使用囚工。
6.0 常规纪律
6.1 工厂应查询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常规纪律的法规。工厂须 有一套禁止使用精神及肉体虐待的程序文件。程序至少应当涉及罚款、正式警告 程序、解除合同的依据、对不可接受行为的教育引导, 及对不可接受行为的合理
处罚。程序还应有包括调查方法和根据调查采取行动的投诉程序。 6.2 确定工 厂是否就纪律程序与员工沟通,且员工已基本了解其内容。可接受的沟通方式包 括:口头介绍(签定劳动合之前或签定合同时)、随时可被员工查询,如在公告 牌上,在图书馆中或在员工手册中公布。
6.3 不应使用体罚以及身体胁迫。对任何口头或可见的伤害迹象, 均应通过查 阅记录或其他客观证据来予以证实/调查。
6.4 不应有任何威胁性行为。不可接受的行为包括: 令人产生惊恐的行为、让 人感到受辱和受欺负的行为、粗暴言词、身体接触。观察管理人员与下属之间、 以及员工之间的相处情况。
6.5 采取纪律措施应通过正常的管理措施来执行。不得使用保安人员来对员工 执行纪律。核查保安人员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并询问保安人员。明确哪些 人员是负责实施纪律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责任范围。
6.6 纪律罚款应合法,并符合工厂的文件政策且合理。如果工厂曾使用罚款处 分员工,审核人员应当记录罚款的金额以及相应的违纪行为。对超过法定最高限 额的罚款,工厂应加以解释。
7.0 歧视
(注:关于歧视的问题,应注意工厂所在国家的现状和商业环境。来自国外的员 工,例如某工厂雇用的美国的员工,他们与工厂所在国的员工相比,工作相同, 工资福利不同。这仅反映工厂所在国的生活水平与国外员工本国的生活水平有差 异,而不属歧视。)
7.1 工厂应查阅工厂所在地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就业歧视的法规。工厂应有一 套使用当地语言编制的关于歧视问题的书面政策和/或程序文件,并公开张贴供 全体员公查阅。记录其发布日期。政策应符合当地的相关法律, 包括在招聘、补 贴、培训、晋升、终止合同、退休或其他与用工有关的方面,不因种族、阶层、 国籍、宗教、年龄、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性倾向、社团倾向的理由对 员工歧视。
7.2 工厂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歧视的法律法规,在招聘中不得有歧视存 在。询问相关人员和检查相关文件以确认有无任何形式的歧视。检查工资记录是 否有歧视的证据,如:从事相同工作所属不同组群的员工存在工资及罚款差别
(不包括不同国别工人的工资差别)。检查职位升/降记录。确认员工能享有其法 定宗教假日。核查是否对某些群体的员工有侵犯(包括性侵犯) 、侵害或威胁性 举动的证据。检查是否有关于歧视的投诉渠道和记录, 并确认投诉已得到有效处 理。在解除合同中不得存在歧视现象。查看解约记录中的解约原因以了解是否存 在歧视问题。
8.0 员工代表
8.1 员工应能在不受报复威胁的情况下就所关心的问题与管理层接触。途径包 括:工会、不同功能的员工委员会(如申诉委员会、安全委员会等)、员工推选 的代表或定期例会等。
8.2 应当有员工自由选举产生的员工代表,且员工代表能就相关问题与管理层 交涉。员工代表应能代表包括工人在内的全体员工。
8.3 应指定管理代表就相关问题与员工代表面对面沟通。管理代表应为管理层 人员或被认定为同等职级的主管人员。
8.4 管理层代表与员工代表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记录应存档。
8.5 员工代表应当了解 ICTI《规范》及其相关支持文件。工厂可自行发布符 合 ICTI《规范》的政策和/或程序文件。此工厂程序可视为 ICTI《规范》的等同 文件。
8.6 管理层应关注并审议员工涉及到 ICTI《规范》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措 施包括:建立员工申诉程序或员工建议制度。应当有证据证明管理层对此类事件 做出了适当处理。
8.7 员工代表应与其他员工待遇相同。可通过审核用工中的记录(如:警告书、 辞退单、罚款单、分派工作单)及与员工面谈来进行评估。
9.0 设施
9.1 工厂应查询当地法律法规并建立能及时调整工厂政策符合当地法律要求 的系统机制。工厂应该有一套关于健康、安全、环境及工作条件的政策声明, 表明工厂遵守地方相关法律的起码要求。此政策声明应由工厂高层管理人员签发。
9.2 工厂应有高层管理代表负责健康、安全、福利以及常规设施的事宜。
9.3 厂区应保持清洁、状态良好, 厂务环境大致可体现出工厂如何为员工提供 安全的生产环境 。生产中的粉尘、碎屑及碎料应定期收集到适当的收容点并及 时处理。应在废碎料产生的源头处设置粉尘收集系统或自动废料收集系统等工程 控制设备。过道中不应放置物料、工具或设备。过道中不得有容易引起跌绊的物 品,如碎片、废料、电缆、软管、绳索、锁链等; 也不得有容易引起滑倒的物品, 如油、脂,水,纸张,颗粒物等。要注意楼梯顶端区域不得有滑倒或跌坠隐患。 生产区、仓储区及货物堆放区内, 不应存在碎屑、废料、弃料、垃圾或其他杂物。
9.4 厂房所有区域应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工厂也可按厂务环境管理程序文件 和时间计划表进行此项工作。
9.5 应有一定数量且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机器故障或紧急事件时的保养 维修工作。为安全起见, 只有经过有关培训的人员方能从事保养维修工作。维护 人员的数量和培训的要求应视工厂规模及设备情况而定。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应 良好保养,包括定期检查以确保其正常功能。安全检查记录应保存。
9.6 当紧急事件发生时,必须有良好的通讯手段向现场员工报警以及通知紧急 救助部门(如
消防队、警察、救护车等)。通讯设备应设在工厂内各个方便取用的地点供整 个工厂使用。全体员工均应接受过适当培训, 知道如何使用这些设备。例如, 所 有员工应该知道如何发出厂内警报指定的员工应接受进一步使用其他通讯途径 的培训。建议张贴应急电话号码及使用方法,以便紧急事件发生时使用。
9.7 工作場所应保持安全室温。查看当地法律是否有关于生产设施内温度高低 限制的规定,
若有则应遵守。安全温度应在下表所列范围之内。当温度超出此范围时, 管理 层应建立一套正式的温度调节程序,以防止温度造成的不适压力。首先可考虑使 用诸如风扇、换气扇、空调等工程控制装置。也可采用管理调控, 如调整工休时 间以及工作量与工作持续时间,由此可减少员工处于超常温度中的时间。还可采 用暂缓执行非紧急任务,直至高热环境温度得到改善的管理调控措施。另外, 可使用特殊的个人防护设备或防护服以减轻温度影响,但应考虑到此方法为效用最 低的调控方法。
场所 |
低温限度 |
高温限度 |
生产——坐着工作 |
16℃(61℉) |
30℃(86℉) |
(如:缝纫,植毛,组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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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轻度工作 |
4℃(39℉) |
30℃(86℉) |
(如:真空电镀,注塑,铸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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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中度工作 |
4℃(39℉) |
30℃(86℉) |
(如:滚动注塑) |
|
|
仓库 |
4℃(39℉) |
29℃(84℉) |
办公室 |
16℃(61℉) |
31℃(88℉) |
*若医务人员证明某些员工可比一般员工能忍受更高温度,则工厂也 至多可将温限提高 1℃(2℉)
9.8 工作区应当保持通风。通风装置可使用局部废气抽排装置或总体通风装 置。有空气污染物产生时, 应采用局部抽排装置,把污染物排到室外,以防在工 作环境中扩散。空气污染物包括: 粉尘、水汽、气体、烟雾等。当工作区未生成 空气污染物时,应当使用抽风机从室外提供新鲜空气。应保证室内人人能获得充 足的室外空气。也可测量引起关注的污染物的含量。 一旦认为通风不足,可根据
情况进行测量,以确定通风与污染物符合如下 a)或 b)的限定:
a)空调场所及强制送暖风场所的人均室外空气需求量
场所 每立方英尺每分钟人均所需最低空气量(CFM) 一般办公室 20cfm(10 升/秒)
一般工厂 14cfm(8 升/秒)
卫生间 40cfm(24 升/秒)按每个厕具或每个小便池计
仓库 14cfm(8 升/秒)
食堂 |
14cfm(8 升/秒) |
厨房/备餐间 |
14cfm(8 升/秒) |
b)室内空气质量监测 |
应在正常工作日进行年度监测,确保一般办公室、一般工厂、卫生间、仓 库、食堂、厨房/备餐间特定污染物浓度在如下范围内:
污染物 最高容许浓度(ppm)
二氧化碳(CO2) |
1000ppm |
一氧化碳(CO) |
9ppm |
( 注:ppm 为百万分率)
9.9 在人员工作的所有工作场所均应提供充足照明。越细致的工作需要越充足的 照明。当一般照明达不到工作要求时应提供工位工作灯。大厅与走廊应提供照明, 也应提供紧急出口指示灯以防突发紧急事件。
9.10 工厂废弃物应经常定期收集并转移到厂外适合的地方进行处理。应根据 废弃物种类与数量确定隔多长时间收集一次。在废弃物被运出工厂之前,应存放 于合适的区域,并应保证气味不扩散到工作区内,也不会将害虫引至工作区。应 检查最近一次收集废弃物的日期记录。
9.11 所有建筑的形貌完整性与结构的完整性均应经过专业评估,以确保建筑 物能够承载其中的机器与人员的重量。应参考地方、地区、国家规定, 以确认此 类工程评估从业人员所需的资格和执照。建筑物的用途有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评 估。建筑物及周边设施(如墙面、地面、车道、人行道) 的实体状况等应当保持 完好,以免导致人员受伤。若对坑洞、不平的表面、以及裂纹不加修理, 则可能 造成危险。工厂的管理部门应将评估结果的副本存档。记录其发布日期。
9.12 锅炉,无火压力容器以及熔炉应每年经过专业认证,以确保其处于正常 的工作状态。工厂的管理部门应对评估结果的副本存档,记录其发布日期。若当地 无进行评估的专业人士, 则可由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专业人士进行评估认证。
9.13 楼面设计应当考虑到预计的承载安全性。应分析原料、机器、设备、铲 车、人员等的重量以确定楼面的结构要求。楼面承载应经专业人士評估。楼面承 载负荷一经认定,则应当设有承载限制量的标示牌。核查厂方是否遵守上述楼面 承载限制。检查最近一次的定期检测结果,以确认该承载限制一直得到遵守。确 定自最近一次检测后,楼面区域的使用是否有变化,是否有再次进行评估的必要。
9.14 如果工厂有任何违规、受处罚或因违反当地法律而被传唤的记录,厂房应提供在有关当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客观证据。审核员应记录同类违 规情况重复发生的例子,工厂应当做好定期跟进工作,确认以前的违规情况没有 再次发生。
9.15 应给员工提供适宜饮用的饮水。饮用水水质应达到工厂所在地的饮用水 标准,水质检验应以当地有关机构制定的检测标准为准。(根据当地饮水标准所 作的水质化学物水平检测试验,可由当地水质管理部门提供)。如无地方标准, 则 应以‘水质标准附表 A’内容为准。起码要从每一生产单位或宿舍的至少一个水 龙头中取样,进行年度的水质检验,工厂应当持有检验结果证书。饮用水分装容 器或饮水机的设计、制造、保养均应保证卫生。不得使用无盖容器或将容器长期 打开,以防水质受到污染。饮用水供应处与员工之间的距离应适当, 以方便员工 取用。本条适用于各类工作设施及宿舍(如提供宿舍的话)。(注:如果有当地的 水质标准,水质测试以当地标准为准。本文件不推介任何实验室。)
9.16 应按员工性别提供充足的卫生设施,卫生间数量取决于员工的数量。例 如,某地区规定,如果雇员人数在 100 人内,每 24 人应有一个卫生间;100 人以 上每增加 40 人则增加一个卫生间,可按照此例计算工厂的卫生设施是否足够。 然而如有相关的法规规定,要按法规要求的最起码的卫生间数量执行处理污水不 得危及到员工健康,应当保证卫生间设施功能正常,清洁而无异味。卫生间内不 得存放食品或饮品。本条同样适用于各类设施及宿舍(如提供宿舍的话)。
9.17 应提供洗手设施并保证其功能和卫生条件。洗手设施应设立在厂区和宿 舍的卫生间附近。应考虑在生产区域的卫生间/洗手间内应提供清洁或擦手的物 品,生产儿童玩具产品时更须良好的卫生管理。
9.18 保安人员应当接受职责和责任培训,培训应有记录。培训应包括紧急事 件处理及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车辆出入厂区。应培训保安人员妥善处理各种情况 而不侵犯他人,培训内容应包括防止打斗、防止在禁烟区吸烟或过度噪音。保安 用于宿舍安全时应更加认真培训,以确保保安不侵犯员工隐私,或发生擅自进入 或滥用各种设施情况。
9.19 若地方法规及/或工厂管理层禁止在工作场所吸烟,管理层应确保此禁令 已向员工传达并强制执行。若地方法规允许吸烟则应设立吸烟区, 该区域应远离 可燃/易燃物品,并应正式张贴“吸烟区”标志。划定所有使用及储藏可燃/易燃 物的场所和明火可导致危险的场所,并在此区域张贴“禁止吸烟”的标志,管理 层须确保所有员工遵守安全警告。检查禁烟区内是否有吸烟的证据。
10.0 消防
10.1 管理层应就火灾危险和应急准备制定总体计划书。应急准备计划应包括 火灾发生时应采取行动的书面详细步骤。可参阅《ICTI 工业防火及应急准备调 查指南》中的计划书范例。
应急计划内容:
a) 工厂关键事项的信息资料——这些资料对新员工和相应部门如消防队等应急机构非常有用。
b) 紧急事件的报告资料-----让员工知道如何报告紧急事件,可包括开启拉 式警报器或通知工厂消防中心。应考虑把通报当地机关如消防机构的方法列入其中。
c) 警报和信号—— 说明向员工发出的警报和信号所代表的信息,包括音响警报、高能见度照明灯及/或广播系统。应考虑到发生紧急事件时可能会出现的电力中断情况,应当预备其他报警系统和后备电源警报器。管理人员与员工应当 知道听到警报时应当采取何种行动。
d) 紧急电话号码——应指明紧急求助电话号码,并将其列入应急计划予以张贴。所有员工都应当知道如何报告紧急事件。紧急求助电话应包括工厂内部的任何号码、当地机构的号码、及其他紧急事件处理单位人员的号码。
e) 管理层及员工的责任——管理层及员工应明确各自职责。管理层应明确应对紧急火灾事件的策略。
f) 指挥系统——应建立指挥系统以减少混乱,并指定协调紧急事故应急行动的负责人。
g) 消防侦测及消防警报系统——应确立消防侦测及消防警报系统,并加以说明。其中应当包括系统测试及预防性维修保养程序。
h) 资料图解——应制定应急详细资料图解。在所有员工可看到的地方清晰展示图解,包括疏散路线、紧急出口、灭火器及其他涉及紧急安全的因素。。若使 用喷淋系统或竖管系统,所有紧急控制装置/阀门的位置均应被清楚地加以识别。
i) 集合区——应当设立全体员工集合区。清点员工数目应在集合区内进行,集合区应当安全,远离火灾危害,且不妨碍救助车辆往来及救助工作。
j) 营救程序——应建立搜寻及营救程序,只有经过培训且获得许可的人员方可参与搜寻及营救工作。K)关闭设备程序—— 应制定发生紧急事件时关闭设备的程序。操作员应清楚紧 急事件发生时所采取的措施。
10.2 经理、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均应了解消防程序,并掌握相关信息。消防程序应包括热工作业许可、可燃物的储藏和处理、厂务环境管理、灭火器以及火灾危险因素 识别。所有员工都应当了解基本应急行动计划,包括警报信号、紧急关闭设备、 主要/备用紧急撤离路线,以及所属的集合区域。所有员工都应当知道紧急事件 发生时如何安全撤离。
10.3 应指派统筹协调人员以保证消防程序和应急准备计划全部到位,且具有 效作用。统筹协调人员应接受消防程序和应急准备计划所有项目的培训并获得认 可。
10.4 用以向员工通报紧急事件与紧急撤离的报警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可清 晰识别。应当使用号声警报、汽笛警报、广播系统警报或其他报警设备。应考虑 起火时中断电力供应情况,设有后备报警系统。所有预警系统以及消防系统均应 定期保养与检测。
10.5 紧急疏散路途应有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保养与 检测。
10.6 出口路线应当有照明,以帮助员工到达紧急出口。发生紧急事件时所有 的应急照明装置都应发挥应有的作用,出口应能清晰识别,若出口路径非一眼即 可识别时,应用可视的标识清楚地加以标示。常用地面标志和箭头指示紧急出口 的方向。疏散撤离路径应当保持畅通且宽度适合, 撤离路线不应经过锅炉房及其它高危险区域。撤离路线及紧急出口在紧急状态中仍应易于识别, 紧急出口应有 标识和应急照明且在紧急事件时可见到标志,应当在通向街道或其他车行区域的 出口上张贴标识以警告员工提防危险。若可能,应当使用路障或派保安警卫人员, 以防员工与行驶车辆相撞。护栏常用作引导人员离开危险地。每周进行检查以确 保撤离路径、紧急出口门以及出口门外地区的畅通。
10.7 标明紧急出口和紧急路线的疏散图应以示意图的形式张贴在墙上,以便 使员工明确撤离建筑物的主要及备用应急路线。疏散图应当标示当前所在地位 置,撤离路线及集合区。若工厂另有方法保证员工知道如何撤离疏散, 则依照工 厂办法安排。厂内每个主要区域都应在明显处张贴疏散图。
10.8 每楼层至少要有两个出口,以保证一个出口被火封堵时可选择另一出口。 建议无喷淋灭火系统的厂房或普通办公楼中, 作业点距离紧急出口不超过 200 英尺;如当地消防法规 有更严格的规定,则优先参照该法规。本条不适用于小 型办公室。紧急出口数量及距离应根据工厂内的危险因素类型而定。
10.9 紧急出口门及撤离通道应明确标示,并培训员工能正确辩认有关指示标 识。凡不通向紧急出口的门, 则不应有任何可能会误导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误入的 标识。部门之间互通的门如果平日用作出口, 或可能被误认为出口,应当明确标 示出(确实有意义的话),以避免员工在发生紧急事件时误入这些并非真正出口 的门。若员工已接受过只走一条撤离路线的培训,则不必在此类门上标出“非出 口”字样。
10.10 所有出口门都应易于朝外开启。员工开门应不需特别知识及钥匙之类的 工具。紧急出口门应为侧折页式。旋转门因其疏散过慢与不安全, 不得作为紧急 出口。不推荐横向推拉门及卷闸门, 但若存在此两类门,则门内有人时,应随时 保持开启状态,以防有人无意间将其关闭。
10.11 应进行紧急疏散演习,以便员工了解与掌握应急计划,且能检验应急计 划的效果。管理人员及所有班次的员工均应举行应急计划演习。管理层应为每次 演习设定及时疏散撤离目标。应至少在 6—10 月的高峰时期举行一次演习,若未 达到管理层设定的目标则应增加演习次数。如太多员工未参加演习则应在非高峰 时期增加演习。当未参加演习的新员工超过 30%时,或管理者与 EHS 安全员认为 必要时,应在上半年非高峰时期增加演习。
10.12 为降低火灾隐患,垃圾(废料)应当根据其产生的速度定期清除。垃圾 (废物)应使用不可燃的容器盛装并放置于适当的位置。
10.13 管理层应确保实施防范措施,应提供加盖金属容器用以存放可燃的工业 碎屑、废弃物(油抹布)及其他碎料,同时应及时妥善地加以清除和处理。
10.14 过量的可燃物应当移出工作现场以减少火灾隐患。
10.15 地面的溢漏物质、散落零碎物(如零件,废弃部件等)可能引发和/或 蔓延火灾,尤其在火灾紧急事故中,还可能造成滑倒,磕绊或其他危害,应当及 时予以清除。
10.16 存放易燃物品的容器应贴有以中文书写的内容说明及危险警告标识,以 便员工认识到其中的危险因素及能采取妥善的处理程序。可燃容器不得用于盛装 易燃物物料,(在无明火工作场所,可使用可封闭的塑料瓶盛装一日用量易燃物 品)。除具腐蚀性的材料外,不得使用玻璃容器。不使用时,装易燃液体的容器 应当封闭,以免被点燃或危害空气,同时应放置于合适的柜子、容器或建筑物中。
10.17 凡使用、存放易燃物和可燃物品的地方,以及明火可能导致危险的地方, 都应标示并张贴有“禁止吸烟”标志。管理层应确保包括承包人在内的所有人员 遵守警告标识。若作业区域允许吸烟则应设立吸烟区。吸烟区应远离易燃/可燃 物品。“禁止吸烟”标志也应张贴于使用易燃/可燃涂料的危险区域。
10.18 便携式加热器、马达、烤箱等发热设备应远离易燃物(如粉尘,油、脂 以及纤维品)。电弧类的电火花可引燃粉尘、油、脂及纤维等有害积聚物。
10.19 空货盘除易燃外可造成多种危险。货盘具有可燃性 ,而且如果摆放不 当可能翻倒等,伤及人员和设备。空货盘应摆放在安全、平稳的专门区域, 为不 妨碍消防喷淋,建议堆放高度不超过 6 英尺或 2 米。空货盘不应随意放置并阻挡 过道、出口、紧急设施等。已损毁的货盘应妥善处理而不应再使用。可燃物料(如 包装)的存放应不妨碍消防行动。储存常规应包括妥善堆放纸箱、适当摆放未装 入纸箱或从纸箱中取出的货物。
10.20 所有电气布线应妥善定位、支承与防护, 以避免发生绊脚或碰头之类的 危险,或受到正常运作中的设备的接触碰撞。工厂设备插头应当为三相接地或双 重绝缘插头。不得使用磨损或破旧的电线。(建议:建立适当程序和记录文件,保障所有线缆均有合适的規格、良好的绝缘性、接线正确、不存在危险隐患。应 对电力设备及其保护装置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应由专业电工负责电气系统的监 控与保养维护。)
10.21 应当只使用达标的固线装置、插头、断路器及其它工具。不得使用不适 当的临时线路装置(如裸线插座或不用插头等)。
10.22 所有的接线盒、插座以及配电板都应有稳固的盒、盖防护。配电盘、接 线盒和电源插座都应当是随时可用的,不受其他物件阻碍。
10.23 应提供避雷系统以保护电线及电力设备并可预防火灾。
10.24 储存和应用可燃/易燃液体(包括废弃溶剂)要使用适合的管道、容器、 桶罐,并使用经特别安全设计和认可的库房。易燃液体不使用时应封闭以免被点 燃或危害空气环境,同时应置于经认可的柜、箱或建筑物中。存放易燃液体的仓 库中的所有电气装置、开关、电线应当符合危险场所使用要求(如防爆等)。
10.25 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及分装和移动时的分装容器均应接地, 以防止电 荷集聚。
10.26 工作场地管理程序中应包括一套关于热工作业许可证的程序文件。热工 作业定义为,在正常工作区外的、使用明火(如:切割、铜焊) 或火花(如:焊 接、金属打磨) 等可引燃易燃物的作业。工厂应做好热工作业的安全调查, 识别 对热工作业有危险的场所。在危险场所进行热工作业能引起爆炸和火灾。危险场 所通常包括存有易燃液体、气体的地方。热工作业的危险场所应张贴适宜的警示, 如“未经许可不准在此进行热工作业”等。应使易燃物远离热工作业位置和/或 对其加以保护。作业前应有特别预防措施, 如使用防火帘布遮盖或隔离无法从热 工作业区域移走的场所/设备,并控制火花或熔渣以防止溅入其他楼层或地方。 应指派现场防火员,在热工作业位置下面看守,以保证不造成火灾。热工作业完 成后,现场防火员应根据现场危险因素存在程度,持续监察 30 分钟至 60 分钟。 若没有保护措施, 热工作业结束后数小时内仍可能存在火灾危险。在作业现场, 应随时备有适宜应付潜在危险因素且维护良好的灭火器材。许多公司用其他公司 分包完成热工作业,分承包公司应充分培训以便能防范火灾与爆炸危险。应正确 使用焊接设备,所有线缆应经维护,并应处于良好状态。
10.27 若气罐上的气阀不加防护,受到撞击时会造成严重危害。据悉曾经发生 过因气阀破开导致气罐穿破水泥墙壁的事件。应在危险化学品容器(包括压缩气 瓶)上的明显位置,用中文清晰标明内容物质(如氧,丙烷等)。培训应当包括 对标识系统的解说。所有装载易燃气体的气瓶应与明火或火源至少相距 25 英尺 (7.5 米),且储存温度应低于 125℉(51℃),并远离电气设备。所有储存气瓶 的地方应经过正确选择和构建、可适当地识别、设置适当的警告标志、有保安措 施。气瓶应当合理存放且竖直放置防止翻倒和/或坠落。移动气瓶应使用适当的 推车或类似的搬运工具,并用链或带子将气瓶固定在搬运工具上以保安全。运输 时应当保持气瓶竖直。储存和运输液态石油气瓶时应竖直放置, 以使安全减压阀 直接与气瓶中的气体空间接触。不用时、运输时、空瓶时, 则应关闭阀门。关于 作业场地压缩气体的管理程序文件中应包括定期检查压缩气瓶。检查应着重于腐 蚀、一般变形、破裂、重度锈蚀、泄漏或其他问题。不使用未经认可的或临时简 陋的压缩气体容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气瓶用作滚筒/支撑物或其他器具。氧 气瓶应当远离燃料源及易燃物。建议氧气瓶与燃料气瓶之间应距离 20 英尺(6 米),或设置起码有 5 英尺(1.5 米)高、且耐火性至少达半个小时的阻燃隔离屏 障。使用压缩气瓶的员工应接受正确操作与使用压缩气体的培训。(注:应参照 当地相应的法律。)
10.28 作业区内的可燃粉尘与微粒应妥善清除,以免造成空气危害。用扫帚清 扫粉尘微粒的方法仅适用于真空吸尘器泄漏少量粉尘或微粒的时候。用风枪吹拂 也非适当的除尘方法,故不应使用。
10.29 溶剂喷涂作业区不应有如明火或火星等点火源,而且不应有残留喷剂残 余积聚。喷涂车间(包括地板及隔板)应用耐火材料构建。传输带、滑轮以及其 他电动传动装置在设计上应可防止喷剂残余物聚集。若通风不足, 则所有电气设 备(灯、开关、插座、马达等) 应当是专为在危险环境中使用而设计的,并取得 认可(如防爆,安装定位妥善)。[附注: 喷涂残留物为火灾隐患,建议每月清理 一次。传输管道和过滤器应定期检查, 必要时至少每季清理一次。喷涂工作间在 设计上应有充足的通风与干燥环境,这是控制热量聚集和控制点火源所必需的。]
10.30 所有位于室内的用于储存易燃液体的库房都应设计和安装自然排气或 机械抽风排气系统,每小时至少更换新鲜空气六次,以防止爆炸性气体积聚。若 当地法规更严格则应参照当地法规。喷涂作业区均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以移除 封闭区域内的易燃气体、雾气或粉尘, 提供充足的高质量空气。通风过滤系统应 使工作所在区域的平均风速保持在每分钟 100 英尺(每分钟 30 米),并且每年要 做一次风速监测。建议每季清理或更换过滤网。污染空气不得在车间内滞留或通 过另一个通风口被再次抽回喷涂工作间内。
10.31 只有受过化学品安全、电气接驳、电气接地、及防火培训的人员才能从 事可燃液体/易燃液体的转移和抽取工作。在有易燃和可燃物料的场所工作的人 员应熟知易燃/可燃物料的正确操作程序及其可能存在的危害。
10.32 所有警报系统应至少每月保养和测试一次。
10.33 应查询和遵守当地法规,如无相应法规则应遵守下列指南:提供便携式 灭火器供负责应急救助的员工使用。应根据工厂潜在火险的危害程度和工作场所 的预计火险种类来选择并配备灭火器。通常灭火器使用者同灭火器的距离不应超 过 75 英尺(23 米)。便携式灭火器应垂直安装,灭火器顶部距离地面的距离不 得超过 1.4 米,且灭火器上应当有明显标识以供急用,同时也为了避免伤及员工。 消防竖管和消防软管箱应当可以清晰识别,且仅供消防使用。使用固定消防系统 的消防喷剂的浓度如果过高,据知要影响到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则须在区域出入口 处张贴适当的警告与提示标识。
10.34 应当建立便携式灭火器材检查、保养与灭火剂再充装的管理制度。便携 式灭火器材应每月作一次外观检查,且检查资料应当记录在灭火器所附的标签 上。应每年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对所有便携式灭火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护,并 记录有关资料。
10.35 对消防应急计划中预计需使用灭火器的员工,应每年进行操作灭火器的 培训教育并做好记录。操作固定式消防系统的员工也应每年培训。
10.36 应当调查所有的火灾并确定起因,制定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10.37 其他消防器材,如消防软管,消防竖管,应急发电机等,一经安装,都 应至少每年做一次定期检查和保养,以确保其有效性。防火门应当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11.0
11a 环境卫生与安全(EHS)
11.1 应当建立全面的 EHS 程序文件程序应当包括不同工作场所的 EHS 政策和 工作细则,涉及对环境卫生安全和工作条件等进行风险的识别认定、分析评估、 控制管理以及编制文件记录。
11.2 EHS 程序应当用中文书写并张贴公布和/或供全体员工查阅,相关的计划 书也应可供有关员工查阅。
11.3 应专门指定一名 EHS 事务统筹协调员实施 EHS 程序。EHS 统筹协调员应 经过适当的培训,并持有当地政府授予的证书。如当地政府不提供证书培训课程, 统筹协调员也应参加过其他培训课程和研讨会,并取得有关证书。厂方应根据员 工的数量增加 EHS 人员的人数,并考虑建立起系统。
11.4 应建立有不同班次、不同工种和不同级别的成员代表参加的 EHS 委员会/ 小组。EHS 委员会至少应每 60 天召开一次例会,工厂经理每年应至少参加 3 次 会议,会议记录应予以保存。
11.5 员工应知悉 EHS 规章、安全操作程序、EHS 活动、以及与其工作有关的 其他 EHS 知识。应通过有效的信息沟通在工作场所普及 EHS 意识,如采用召开 EHS 会议、出版简报、发布张贴公告、举行 EHS 培训等方式。。
11.6 所有员工在接受新工作任务前,应经过与新工作有关的 EHS 培训/教育。 培训应包括机器的安全操作、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废弃物的处理及喷涂设备的 正确操作等。
11.7 员工应有机会提出对 EHS 问题的意见,表达对 EHS 的关注。可以通过设 置意见箱、召开会议、进行调查以及与员工沟通等, 让员工表达意见。工厂应对 所收到的意见、建议予以审阅、考虑、正确妥善的处理, 并通过 EHS 委员会就相 关的情况给予反馈。
11.8 新材料或工艺使用前,EHS 专员应评估其潜在危险性,并采取适当的安 全控制措施。
11.9 进入工厂的所有盛有化学品的容器都应该附有标签,注明所盛载化学品 的名称、潜在危害性、特定的储运须知,标签可采用符号表示或用中文书写。
11.10 承包商人员在工作前应先熟悉环境,厂方应事先告知其可能会遇到的潜 在危害因素。这包括承包商应知悉其必须遵守的工厂作业场所 EHS 规定。EHS 规 定文件应发放给承包商。
11.11 应用中文制定一套化学品EHS程序文件。此EHS程序应提供给负责储存、 标识、处理和安全使用工厂内化学品的所有员工。化学品 EHS 程序涉及到的员工 职责应规定清楚,并记录在相关的文件中。所有在使用或储存化学品的区域内工 作的员工,或使用该区域范围的员工都应接受化学品安全培训,执行培训的人员 必须有丰富的相关知识。
11.12 每一种危险化学品都应该有以中文书写的‘物料安全资料表’(MSDS), 并可供员工查阅。员工应当知道可到什么地方查阅这些资料。员工应该能够解释 如何理解 MSDS 所重点表示的化学品的安全点、标签以及操作的关键等等。(注: 建议将过期的 MSDS 清单从有效的 MSDS 清单中挑选分拣出来并另行保存 5 年)
11.13 工厂应编制库存的或正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清单,清单应连同有关的 MSDS 一起由EHS 统筹协调员或工厂管理者保存,以备员工查阅。
11.14 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有紧急洗眼设备,在使用腐蚀和有毒化学 物质的区域还应在洗眼设备上加装淋浴装置。洗眼设备距危险化学品使用区域的 距离应在 100 英尺(30 米内)。应当每月对这些设备进行功能检查并保留检验记 录。应在明显位置标明紧急洗眼设备及淋浴设备的所在地点。本规定同样适用于 加工作业和试验区域。(参阅第 11.8 条)
11.15 储存罐、加工槽、用以转移有害化学品的管道及用来控制化学品流量的 阀门上均应附加标签或色标,清楚注明内容物质的名称。加色标与标识是操作与 维护的重要环节。色标系统应当全厂一致,应将所有色标及其含义加以张贴公布。 除色标外,阀门、连接器和喷嘴等其他关键部件也应加以标识,以便识别。
11b 健康与安全
11.16 所有的事故或事故险象均需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查,包括火灾、泄漏、受伤及过度接触危险化学品、财物损失, 或虽然没有造成受伤损失但在不同情况下 会导致受伤或损失的事故。调查时应有既定模式, 以保证能收集到准确资料,找 出事故的直接因和根本原因以确定系统必须改善之处,并制定改进措施计划。相 关调查表格应填写完整并存档。应通过公告、发布安全会议通知和备忘录等形式, 提醒员工报告所有事故。安全会议应定期举行(每 60 天一次,参阅 11.4 条)。应 在纠正措施工作纪录册上检查纠正措施执行情况,定期审议纠正项目的状况,保 证计划按时完成。
11.17 所有事故均应上报。应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各种意外事故, 不应歧视、打 击这些员工,使其以后不再敢报告。
11.18 工厂应当禁止身着宽松衣服、配戴饰物或留长发的人员操作或接近运转 中的机器。手套, 宽松的上衣和裤子等易被机器缠绕,应当禁止穿着。应禁止佩 带饰物,包括戒指、手镯、项链等。披散的头发长度应不低于领口高度。
[注:即使是最严密的保护体系也不能提供完全有效的保护,除非操作人员及 有关员工明白实施安全防护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利用制度进行安全防护。如果 机器上的防护装置会影响安全,应告知员工。应进行培训包括识别危险因素、安 全装置演示、对安全装置局限性的讨论、清洁及清理堵料的正确方法、必要的工 具及固定装置和个人防护装备、需要锁断能源/停机挂警示牌的操作(见第 11.25 条的说明)、以及安全工作常规。]
11.19 员工应接受机器安全防护方面的培训。
11.20 所有机器都应安装机械安全防护罩,以防员工因接触到机器部件、机器 功能或加工过程而受伤。运用机器对物料加工的工位, 如切削、锻打、模铸、剪 切、修整、钻孔、冲压等等,均需要安全防护。机械系统中将能量传输到工作部 分的动力传输部件,包括飞轮、滑轮、皮带、连杆、接头、凸轮、轴、链条、曲 柄及齿轮等,均要设置安全防护。机器运转时能引发危害的其他运动部件, 包括 往复运动或摆动、旋转、横向运动的部件, 也包括送料和附属部件等,均需要加 安全防护。距地面或工作面小于 7 英尺(2.1 米)的驱动装置,如滑轮与皮带等, 应当加安全防护。风扇叶片应有安全防护罩, 以免意外接触。防护网罩的间隙不 应大于1/2英寸(12.5 毫米)。
11.21 应由操作人员操作开机/关机控制器。多人操作时则每个操作工位均应 有一个独立的控制器。开机启动按钮应有防止意外启动的安全保护环。所有的开 机/关机控制器上都应贴有标示功能的标签,并应根据其功能用不同颜色加以标 识:开机控制器使用绿色,关机控制器使用红色。紧急停止按钮应当为手掌型/ 蘑菇型以便能轻易、快速地应对紧急情况。该按钮亦应为红色以便与其他按钮区 分。
11.22 软电线、插头、旋转部件以及防护设施应经常检查。所有手动工具和电 动工具不应有损坏。应将坏损的工具移出工作现场,并予以修理或更换。(注: 机械设备上应避免聚集过多的粉尘,污垢和油脂以免造成危险。机械设备只有在 没有任何缺损、完全正常的状态下, 才能保证其安全与效率。建议实施预防性维 修保养计划,通过检查保险栓,传感器,控制开关等来保证操作的安全。)
11.23 如作业中需要储存、使用、混合溶剂漆类的易燃液体, 应设置适当的局 部抽风装置,以防止挥发气体集聚导致火灾或危害健康。為取得最佳控制效果, 除抽排气外,还应有效培训员工、将危险液体及挥发气体有效控制在特定的范围 内、控制潜在点火源、以及在作业处安装消防系统等。严格执行禁止吸烟的政策。 其他作业场所诸如焊接、电镀及油漆调混等区域可能需要安装废气排气过滤设 备,此类设备的风速应保持在每分钟 100 英尺(30 米)。确定是否每当平均风速 低于每分钟 100 英尺(30 米)时,工厂就会立即采取措施。至少应每年检测风 速,每当生产系统上有所改变或生产条件明显增加时也应检测风速。已受污染的 空气不得再继续流动或回流进入其他通风口。应保证良好通风和设立干燥区, 以 防止热量聚集和避免与火源接触。(注:在易燃液体如溶剂型油漆的使用和混合 调配中,要严格控制这类物质的存储、处理及使用过程,这是管理层的责任。)
11.24 员工接触有害物质的程度不得超过所在国的规定。若无相关标准,则应 参照 ACGIH(美国政府的工业卫生工作者会议)的有关接触程度的限制量(如下 表)。抽样与检测的方法若无国家规定,则应当使用已获认同的取样测试方法进 行剂量测试,如使用经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NIOSH)或美国劳动部职业 安全与卫生局(OSHA)认证的标准,或欧盟主要国家同等权威的标准。应当通过 工程控制、管理控制、或个人防护装备将员工对有害物质的接触控制在正常的程度。应定期监测以确定接触有害物质程度是否不超过标准。此要求适用于包括生 产区、化学品使用区、实验室、仓库、以及保养维护区等所有场所。若可行, 应 安装工程控制装置,使员工接触有害物质的程度小于标准。工程控制的方法之一 是使用机械抽排气设备。若工程控制不可行则应执行管理控制。管理控制包括工 作轮班,预防性维护保养程序,安排有计划的休息,调整生产进度等。在上述两 条均不可行时,则应当提供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PPE)。个人防护装备应当适合员 工使用,并对所需防护的物质有防护作用。
化学物质 化学物质的来源
美国政府工业卫生专家协会 最高允许浓度
丙酮 |
真空金属化,油漆* |
500ppm(短时间 750ppm) |
铝焊烟气 |
焊接 |
5 毫克/立方米 |
乙二醇单丁醚(2-丁氧基乙醇) |
油漆 |
25ppm |
镉焊烟气 |
焊接 |
0.01 毫克/立方米 |
铬 (Cr)焊烟气 |
焊接 |
0.5 毫克/立方米 |
铜 (Cu) |
焊接 |
1 毫克/立方米 |
环己酮 |
油漆* |
25ppm |
乙酸乙酯 |
油漆* |
400ppm |
甲醛 |
电镀(硝酸银溶液)和注塑 (乙树脂加工的副产品) |
最高限额 0.3ppm |
盐酸 |
注塑与搪胶(产生自聚氯乙 烯副产品), 电镀 |
5ppm |
铁焊烟气 |
焊接 |
5 毫克/立方米 |
异氰酸盐(MDI) |
模铸 |
0.005ppm |
异氰酸盐(TDI) |
模铸 |
0.005ppm |
异丙醇 |
油漆*,清洁剂,发胶 |
400ppm(短时间 500ppm) |
铅焊烟气 |
焊接,烙(软焊) |
0.05 毫克/立方米 |
锰焊烟气 |
焊接 |
0.2 毫克/立方米 |
二氯甲烷(MC) |
油漆*,粘合溶剂,清洁剂, 真空金属化 |
50ppm(短时间 125ppm) |
甲基.乙基(甲)酮(MEK) |
油漆*,粘合溶剂,清洁剂 |
200ppm(短时间 300ppm) |
甲基异丁酮(又称甲基异丁基甲酮) (MIBK) |
油漆*,清洁剂 |
50ppm(短时间 75ppm) |
矿油精/干洗溶剂(煤油) |
油漆*,清洁剂,真空金属 化 |
100ppm |
镍焊烟气 |
焊接 |
1 毫克/立方米 |
硝酸 |
电镀 |
2ppm(短时间 4ppm) |
有害粉尘 |
回收料研磨,塑料粉混配 |
10 毫克/立方米 |
可吸入粉尘颗粒 |
混色 |
3 毫克/立方米 |
磷酸 |
电镀 |
0.25ppm(短时间 0.75ppm) |
氢氧化钠 |
电镀,真空金属化,去膜 |
最高限额 2 毫克/立方米 |
苯乙烯 |
注塑(产生自丙烯-丁二烯- 苯乙烯共聚物的副产品) |
20ppm(短时间 40ppm) |
硫酸 |
电镀 |
0.25ppm(短时间 0.75ppm) |
三氯乙烯(TCE) |
粘合溶剂,油漆* |
50ppm(短时间 100ppm) |
甲苯 |
油漆*,清洁剂,真空金属 化 |
50ppm |
碳氢化合物(如正己烷) |
油漆*,真空金属化 |
50ppm |
钒焊烟气 |
焊接 |
0.05 毫克/立方米 |
焊接烟气 |
焊接 |
5.0 毫克/立方米 |
二甲苯 |
油漆*,清洁剂,真空金属 化 |
100ppm(短时间 150ppm) |
锌 |
压铸 |
5 毫克/立方米 |
* 油漆包括手动喷漆、静电喷涂,以及移印。
11.25 工厂应有关于有害能源控制的书面程序。记录其发布日期。该程序是为了 防止员工在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工作时,机器/设备因意外突然接通能源、启 动或释放所储存的能量,造成伤害。要警惕的危险包括, 员工被卷入、挤压、击 中、抛开, 或接触带电的线路/部件。能源包括电能、机械能、气能(压缩空气)、 水能、化学能、以及热能。设备保养时, 应当切断所有能源,若可能,应给开关 和阀门上锁,以防止其被意外开启。挂上停机警示牌说明切断能源的原因。
11.26 从事維修保养工作的员工(经批准的员工)在工作之前,应经过具有相 应资格人员提供的的锁断电源/挂停机牌/试启动(LTT)的工作程序培训。平时 操作相应被维护设备的员工(受影响员工)和会在锁断电源/挂停机牌设备所在 区域出现的员工(其他员工)都应当接受培训。所有员工都应被告知其所在区域 的锁断电源/停机挂牌计划概况,从而了解能源控制的时间和原因,以及不可试 图启动已锁机器/设备这一规定的的重要性。检查授权做维修保养工作员工的培 训记录,证实培训是当年有效的而不是一年前有效的,核查员工是否接受过由资 格人士提供的关于锁断电源/停机挂牌的足够培训。
11.27 应为执行锁断电源/停机挂牌操作的员工准备足够的隔离器具,包括锁、 标牌、成组专用锁盒、电路断路器闭锁装置、阀门锁定装置以及锁扣等。锁具应放置于随时可取用的地点,每个维修工都应有各自用于锁闭机器的闭锁器具。
11.28 选择 3 名至 5 名维修保养工,要求其演示并解释设备维修工作,确定其 是否在开始保养修理前,先锁断设备能源。
11.29 应对各项操作进行危害情况评估,并列出各操作中所需的正确的个人防 护装备(PPE)清单。应根据各种操作的危害评估结果来选择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11.30 需要时即应向员工提供护个人防护装备,以下例子说明什么情况下需要 选择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可供参考:
眼部/面部防护:当工序会产生可能导致眼部和面部受伤的飞溅物、液体、 有害辐射或同时有以上几类危害物质时,应当提供眼部/面部防护。应根据危险 的程度选择防护装备。装备包括眼镜、护目镜、面罩,以及防辐射的有色眼镜。
足部防护:当工序存在潜在的会导致足部受伤的危险时,例如物体坠落、 滚动,或有尖锐物体可能刺穿鞋底时,应当提供足部防护(安全鞋)。当员工足 部接触液体、其他污染物、有危害的化学品或有触电危险时应当提供防护靴。
听力防护:当噪音过高足以损伤员工听力时,应提供护耳装备。合理使用 听力防护装备可将接触噪音减小到 85 分贝以下。听力防护装备包括耳罩与耳塞。
手部防护:应提供适宜手套,以有效防止员工因接触化学品、划伤、燃烧 物、尖刺或接触过高、过低的温度而造成手部损伤。
头部防护:应提供头部防护装备,以防被下坠和乱飞的物体击伤、刺伤或 触电灼伤。
防护衣:应提供防护衣,以防员工因接触化学品受伤,或受到划伤、刺伤、 冻伤、烫伤等伤害。
呼吸防护:存在吸入有害气体或过多的空气污染物危险时,应提供呼吸防 护装备。空气污染物包括微粒(粉尘)、蒸汽、气体、挥发物、悬浮物及烟雾(金 属微粒)。呼吸保护装备包括空气净化器以及空气补给装置。应先识别认定与评 估污染物,再选择合适的呼吸保护装置。所有呼吸防护装置应经监管或权威的认 证,以证明其对所要防护的污染物确实有效。不应要求有任何呼吸道问题的员工 佩戴呼吸防护装备进行工作。
为来访者提供 PPE:凡来访人员进入明确标有需要配戴 PPE 的场所或在此 类场所工作时,应当为其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观察员工是否根据工厂的程序要求有效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确认员工是否 按规定在要求的场所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发现员工应当穿着防护装备却未穿着 时,应确认其是否得到了个人防护装备,并确定是否是管理人员未强制要求员工 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11.31 应该培训员工正确存放、清洁与使用好个人防护装备。应评估包括眼睛 /面部、足部防护、听力防护、手部防护、头部防护、防护衣、以及呼吸防护装 备在内的各种防护装备是否适用。培训应当包括所有装备的正确穿戴。应每年进 行 PPE 的有关培训以保持及强化意识,培训记录应存档备查。参阅 11.6 条。(注: 应当鼓励穿戴呼吸器的员工接受包括使用、维护和适应性在内的年度评估; 并鼓 励参加听力保护计划的员工接受年度听力医疗检查。)
11.32 一般区域和/或工作点应设有明显标牌,以说明员工在该地方应按规定 佩戴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类别。
11.33 只有经过培训和授权批准的员工才能操作起重机与吊机。应当由具有资 格的人员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吊、吊索、以及吊机的外观检查和操作等规 则。
11.34 新的及经改装的起重机和吊机在初次使用前,都必须经专人检查以确保 其安全性。应定期检查外部/内部元件,看是否存在损坏、磨损或滥用等现象, 并检查齿轮与马达的清理与润滑情况。吊车、吊索、以及吊机一经发现有损坏或缺陷,应停止使用, 并标注出“待维修/更换”字样,以确保在修复或更换前不得使用。(注:每日使 用前,应检查吊索及固定装置与附属物以便发现问题。如条件允许还应进行更多 检查。)
11.35 所有吊车、吊索、以及吊机上, 均应在明显部位标注出最大承载量,且 工厂应确保上述机械在工作中不超过规定的载重量。起重吊钩应装有安全闩扣, 以防止装载物意外脱落。(注:要求在各起重臂上标注出其最大承载范围。因为 系统内在同一横轨上可能有不只一条移动轨,也即同一段导轨可能同时承受所有吊车及其所吊载货物的总重量。)
11.36 高度超过 3 英尺(1 米)的开放式楼梯,应按当地法律规定安装护栏。 护栏由扶手栏,中间横栏及足够的支柱组成。(一条扶手栏杆、一条中横栏和足 够量的支柱组成的护栏可能已可符合当地的法规要求)
11.37 所有垂直高出周围最近楼面或地面 3 英尺(1 米)或 3 英尺以上的开放 楼面(起码有一面无墙壁的楼面)和平台,应当在所有开放边缘安装适当的保护 围栏(卸货斜道出口,楼梯出口,或固定竖梯的出口除外)。所有平台,楼梯以 及楼面的开放边缘都应当安装适当的护栏,卸货斜道若高于地面 3 英尺(1 米), 应当在不使用时安装栏栅(锁链等),以防止物体从装卸货台上坠落。
11.38 在工作人员需要搭乘升降平台作业时,只允许使用安全的升降平台。安 全平台包括平台应当安装足够的扶手栏杆、中间横栏以及挡脚板。不能使用货盘、 木箱以及零件储藏箱等充当 “临时” 平台。适用于有关场所的工作平台应当按 照设计要求使用,并遵守平台制造商的指导,包括使用前的检验。平台在设计上 应当能以机械方式牢牢地固定于提升装置上。(参阅 11.8)
11.39 用平台升降员工之前,应当使用锁链或固定装置將平台(即吊篮)牢固 地固定在升降机械设备(叉车,雷蒙德式升降架)上,以防平台因松脱而坠落。 应严格遵守基于货物重量以及工作高度计算出的叉车起重能力。(注:直到平台 下落到地面高度时,叉车才能移动。另外, 机械升降设备应当每年由合格的维修 保养人员至少检验一次。)
11.40 使用梯子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外观上的破损,若有,应当停止使用。 损坏的梯子,若要修复后再使用,应当在上面加标记或标签,标明“有待维修/ 更换”,以保证不在修理或替换前被使用。
11.41 天窗开口处应当有天窗网,或在所有边缘安装固定的围栏。地面供人进 入工作的地井开口应当用盖板覆盖,盖板的用料要有足够的强度,结构要良好。
11.42 工厂应当有关于进入密闭空间的书面政策以及/或程序。记录其发布日 期。密闭空间包括用以储存压缩空气、燃料及溶剂等的大型容器、地下储存室、 集流井等。任何人员进入密闭空间, 必须出示由密闭空间程序的 EHS 负责人签发的书面许可。进入密闭空间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方面:隔离能源以及有害物质来源; 检测密闭空间的空气状况(氧气浓度、气体爆炸浓度下限、有毒气体污染物种类 /浓度);,通风条件;通信联络;进出控制;以及紧急救助方案等。(注:应当尽 一切努力避免安排人员在密闭空间内工作。若必须进入某密闭空间工作, 应为该 密闭空间制定相应程序。)
11.43 只有经过培训的员工方可进入密闭空间、或是辅助他人在密闭空间内工 作。员工所接受的培训应当有记录可查。
11.44 任何人都应当遵守密闭空间进入程序,以保证必须进入此空间的员工的 安全。所有密闭空间外必须有以中文书写的警告声明:“密闭空间,遵守进入程 序”。对密闭空间应安排保安人员保护或上锁,以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密 闭空间的类别包括大型仓储罐、工程处理容器、有防火隔离堤的储罐场、锅炉、 烤箱、地下仓库、地下沟渠, 以及封闭输送设备。应当尽量避免在密闭空间中工 作。
11.45 只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员工才可以操作叉车或其他工业动力车辆。所有已 进行过的培训都应有记录可查。若政府规定操作员必须经过认证持有证书, 则必 须遵照执行。
11.46 叉车必须每日进行外观及功能检验,并作每天的检验纪录。应严格执行 机械检验计划,叉车至少每年做一次机械检查。所有检查都必须保留记录以备查 验。(注:任何设备故障都应立即予以修复,确保安全操作。未经修复的故障设 备应移出作业区。)
11.47 叉车作业场所若可能出现行人,应当设置“停止”标志、交通镜以及限速标志。
11.48 进入挂车内作业前,一定要固定挂车的车轮,以防止其滑离装卸台。可以使用装卸台闩锁来锁定挂车,以防止挂车滑动。
11c 环境
11.49 有害废弃物应存放于适当的容器内,并妥善保管。检查存放有害废弃物 的储存场所,确保有害废弃物储藏桶配有在适当位置的桶盖、桶盖箍以及桶塞。 确保桶盖、桶盖箍以及桶塞可防止储存桶翻倒时废弃物外泄, 并可防止雨水进入桶中。若储存物是有机溶剂, 储存桶应当能防止挥发。应当检查储藏桶, 储藏桶 不应有任何渗漏和明显的凹陷。所有的废弃物储藏桶上都应当贴上标有“有害废 弃物”字样的标识,此外还应加贴警示标志。应当每周对废弃物储藏地进行一次 检查。废弃物储藏的地方应当有适当的清洁设备及灭火器,并张贴有相关的标识。 互不相容的废弃物不得储存在一起。
11.50 如地方法律要求特定的有害废弃物必须在特定的设施中进行处理,则必 须遵照执行,将有害废弃物和毒性工业废弃物送往当地政府许可的设施进行处 理。如没有政府许可的设施,有害废弃物应遵照当地法律进行处理。核查商业执 照以及经营执照,以确保收集处理有害废弃物的承包商有资格从事其工作。所有 有害废弃物的运送记录,都应当遵照当地规定予以保存。核查危险废弃物出厂单 据。建议(但不硬性规定)产生废弃物的工厂去处理处实地检查废弃物处理设施。 (注:若工厂未执行本项条款所有的主要要求,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制定纠正措 施计划(附录Ⅲ),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计划。)
11.51 地方法律可能要求特定生产工序必须持有排放许可证或批文。若有排放 工业废水,则应当确定工厂是否已取得排放许可证或认证。工厂若有许可证, 则 应当保证符合许可的要求。[注:若工厂没有执行本章的要求,则应当在合理期 限内为遵循本条款制定一个作为“纠正措施计划”(见附录Ⅲ)的一部分,并在 合理期限内,完成该纠正措施。
11.52 工厂若向空气中排放化学气体,应当对各排放点进行评估,以判定其是 否符合地方法律。工厂应已取得年度检测报告。若当地法律规定工厂应持有相应 的许可证,则工厂应持有相关证明,以供查阅。建议记录每一个排放口并作标号, 不论是使用烟囱还是排气孔,工厂应当明确排放量[注:若工厂不能执行本章的 要求,则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制定相应的纠正计划作为“纠正措施计划”(见附录
Ⅲ) 的一部分,并在一定时间内,履行所制定的纠正措施计划,从而达到规定的 要求。]
11.53 关于污水排放,工厂应当根据员工数量以及污水处理系统的大小来决定 清理排污系统的次数。若现行污水处理办法不符合地方法律的要求,则应当制定纠正措施计划,待处理工厂排污的公共基础设施就绪后,实施纠正措施计划。(注:工厂 应制定经常清理排污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
12.0
12a 福利条件-宿舍
本章仅适用于提供宿舍的工厂
12.1 记录每个房间的住宿人数。建议(但非强制规定)每个房间的目标人数 不超过 12 人。现时的工厂可能都达不到这个要求,这是普遍情况。所有新工厂 应尽量做到每个房间住宿人数不超过 12 人,起码应符合 12.2 款的要求。
12.2 宿舍房间不能过度拥挤。确定每个房间的住宿人数。每位员工所占空间 不能低于 20 平方英尺(1.8 平方米),包括就寝面积、储物面积以及可供使用的 地面面积。
12.3 应当提供数量充足的宿舍卫生间设施、淋浴或浴池。起码每 12 人应当有 一个淋浴或浴池以及一个厕具。2000 年 11 月前建成的宿舍,一个淋浴或浴池、 以及一个厕具的平均使用人数最多可至 20 人。卫生间和浴室应尽可能与宿舍在 同一楼层。
12.4 所有的宿舍房间、公共场所、卫生间、浴池以及淋浴设施应保持功能良 好、干净清洁及不应有异味。宿舍房间内每位居住者应拥有一张床铺以及个人储 物空间。储物空间应安全, 可存放贵重物品。应有充足的通风, 包括风扇与暖气(如有需要)。应当制定程序,确保宿舍房间、卫生间、淋浴以及浴池设施等能得 到及时清洁。应有设施保护员工在使用卫生间、淋浴以及浴池设施时的隐私。淋 浴区域应当有流动自来水。提供热水的地点与浴区的距离应当合理。卫生间应当 设有冲水装置(机动/手动皆可)。
12.5 应当根据当地需要为员工提供洗衣设施。
12.6 应当根据住宿人数提供充足的娱乐设施,如乒乓球、录像、阅览室、电 视等。
12.7 应当有专业人员评估建筑物的形貌完整性及结构完整性,确保建筑物有 能力承载其中的人员的总重量,并/或适合人员居住。参照地方、地区以及国家 规定,明确从事此类评估的专业人员所需要的资格,确定其是否须申领执照。建 筑物及周边设施(如墙面、地面、车道、人行道等) 的形貌应保护完好,以免导 致人员受伤。应对坑洞、不平的表面及裂纹及时加以修补, 以免造成危险。评估 结果的副本应由所在工厂的管理部门存档保留。记录其发布日期。
12.8 工厂应当有一套要求住宿的员工以及/或访客遵守的宿舍管理通则。管理 通则应包括娱乐活动时间、公共场所的使用等, 也包括住宿安全方面的内容。确 定工厂是否有住宿员工以及/访客的管理通则,以及该通则是否以中文制定并公 开张贴。
12.9 明确宿舍管理通则是否包括对违纪行为的适当处罚办法。处罚办法应当 与 6.0 款的规定一致。
12.10 确定住宿员工是否可在非工作时间自由进出其住宿设施。为了安全和保 护住宿员工的利益,建议制定禁止出入时间。若有制定,则加以纪录。
12.11 宿舍、卫生间、淋浴或浴池设施应当男女分开。在对宿舍区进行维护保 养和执行监督工作时,管理层应当注意性别隐私权,并应制定规定加以保护。
12.12 应当提供保安服务,以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与车辆出入宿舍区,及防止 偷窃事件发生。应当有程序规定保安人员应在宿舍区域做定时巡查, 确保宿舍规 章制度得到遵守实施,以及避免火灾危险等。确定宿舍房间以及储物空间是否保 持上锁,并确定是否有掌管钥匙的人员。
12.13 宿舍应符合 10.0 条关于火灾以及应急准备计划的规定。
12b 福利条件 - 饮食
12.14 工厂应当知道商业机构在饮食配置和提供饮食服务时须遵循的相关法 律。工厂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此项工作。审核人员应当确定涉及到饮食服务供应 的有关法律,并记录其发布日期。所有饮食供应区域、设备与操作都应当遵照所 在地现行法律、法令以及规定的要求。若需要执照, 则厂方应当出示在有效期内 的执照副本。记录执照号码及/或最近一次政府或机构的检查日期。
12.15 所有饮食供应以及操作均应当严格遵守卫生规定。所提供的食物应当符合卫生条件,无腐败变质。食品加工、烹调、处理以及储存的方法应当能防止食 物受到污染。饮食服务人员应当确保多用途的烹调器具、饮食供应设备及厨具等 在转换用途前经过清洁。饮食应当妥善烹制。饮食服务人员在处理任何食物之前, 均应彻底清洁双手,防止食物受到污染。
12.16 饮食供应人员应当接受适当的关于食物处理与储存方法的培训。管理层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饮食服务业务,并确保在饮食服务工作时间内,此负责人员在 场。
12.17 应当制定完善的体系,确保从事食品加工、烹调以及/或供应的饮食服 务人员,健康状况良好,防止食物受到传染病的污染。检查健康记录是否在有效 其内。此类从业人员应至少每年检查一次身体,检查结果应归档保存。患有传染 病(如乙型肝炎或肺结核)的员工,不能从事饮食服务工作。
12.18 剩余食物残渣应当装入容器,不得放置于地面上,以免烹调食物的地方 和储存食物的地方发生虫害和鼠患。
12.19 易腐烂食物的储存场所应当有适当温度控制。检查食品是否有变质的迹 象,并查看其保质期资料,以确保未过期。应当注意熟食与生食不得一起存放。
12c 福利条件 - 医疗服务
12.20 工厂应当参照地方法规制订有关医疗紧急处理的书面政策及/或程序。 如当地法律未规定,则应参照当地医疗管理部门的建议。程序应当包括进行紧急 医疗护理的急救人员的培训、紧急救助物品的管理和摆放地点等内容。记录程序 的发布日期。
12.21 工厂必须可提供紧急医疗救助。该项医疗服务可以是工厂内部设的医疗 部门提供,也可由附近的医院、以及与工厂距离合理的医疗中心或诊所提供,。 工厂应当明确实施紧急医疗救助时,安全运送伤员抵达急救场所所需的时间。安 全时间以不超过 15 分钟为佳。如 15 分钟路程内没有紧急救护设施,则应清楚最 近的设施的地点、距离和到达该处所需的实际时间, 并将所有资料公开张贴,以 确保能在最短时间内将伤员送到目的地。若有内部医疗服务, 应符合地方的法律 与标准, 医务人员应接受过常见工业紧急事故救助培训。
12.22 工厂应当保留伤病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受伤日期、受伤人员姓名、伤势及受伤原因。应当努力找出事故的根源以及其他情况。建议保留伤病记录, 以便 评估事故趋势,以及进行伤/病统计。记录应当定期分析,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 因与趋势,以及纠正措施计划的确定与评估。
12.23 若工厂依靠内部人员提供紧急医疗处理,则应当保证每一班次都有足够的 工作人员。医护人员或指定的员工等救护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紧急救助以及心肺复苏法 (CPR)的培训,且其有关资格应仍在有效期內。在小型工厂中,每一班次至少 应当有两名接受过紧急救助以及 CPR 培训的人员,且其有关资格尚在有效期内。 大型工厂应当有总人数百分之一的员工接受紧急救助以及 CPR 培训,且其有关资 格应在有效期内。
12.24 工厂应当备有紧急救助物品。这些物品至少应当包括标准急救箱内应有 的以下物品。(注:非处方口服药不得放在急救箱内。)
员工人数少于 50 人时,请参照栏目一。
员工人数超过 50 人,并按照每 100 名员工计算的,请参照栏目二。
建议 应备急救箱的内容 栏目一 栏目二
简要急救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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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中 文 编 写 的 小 册 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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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消毒无药性敷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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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型 , 用 于 手 指 伤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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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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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用于手或脚部的伤口 |
3 |
6 |
各 种 类 型 的 伤 口 胶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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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4 三角绷带(最长边不短于 1.3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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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各边不短于 0.9 米 ) |
2 |
4 |
橡皮膏(氧化锌)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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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长 4.5米X宽25米 ) |
1 |
1 |
脱 脂 棉 (30g/ 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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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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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绷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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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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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別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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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量 |
足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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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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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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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手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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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量 |
足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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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站应贴有急救站标志。紧急救助物品应当放置在厂区及宿舍区内的合理 位置,便于取用。若为安全起见, 需要将急救箱上锁,则必须保证紧急救助以及 CPR 人员能在 3 分钟内拿到紧急救助物品。至少每个生产楼层应设有一个急救箱。
12.25 工厂应当制订一套防止员工通过体液接触感染疾病的程序文件。该文件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确定可能受到血液感染的工种(如护士,紧急救助人员,守 护人员);进行医疗以及急救的员工培训;血液污染物、针头或其他生物型危害 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
12.26 工厂应当将医疗废弃物与其他废弃物隔离开来,处理医疗废弃物时应当 以避免意外接触与污染为原则。可以通过按类别加标识, 并在当地医院焚化的方 法,完成处理工作。针头的处置应当是将针头放容器中进行, 且容器应贴上表示 内含尖锐物的标签。血液污染物的处理应当参照当地法规。